2025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许,鄠周眉高速公路HZM-C01合同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
西安市鄠邑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谈话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鄠邑玉蝉鄠周眉高速公路HZM-C01合同段“5˙6”事故是一起因物体打击造成的一人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6日7时10分许,中三公司桥梁下构班组人员组织对鄠周眉高速公路HZM-C01合同段渭天路HZMK0+795X225中桥左幅0#混凝土桥台8#肋板钢模板拆除作业,作业人员拆除8#肋板混凝土墙面钢模板对拉固定螺杆,并将肋板两侧顶部和左侧底部钢模板拆除并吊离作业现场,因肋板右侧底部钢模板用撬杠无法分离,钢模板未吊离现场下转场,对9#肋板钢模板进行安装作业,致其处于失稳状态。
2025年5月6日上午,中三公司工人聂某某在8#肋板底部钢模板拆除未吊离现场失稳状态下,佩戴安全帽和手套擅自进入模板拆除现场,将木工梯斜靠在8#肋板右侧失稳的底部钢模板(长4米,宽0.25米,高2米,约1吨重)上方,未佩戴安全带登高对肋板进行对拉螺杆孔封堵。9时30分许,底部失稳的钢模板倾倒,砸倒木工梯,致其被钢模板压埋受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班组长聂某某随即组织工人将伤者救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59分许,鄠邑区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经急救医生现场抢救并送往鄠邑区人民医院救治,11时27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1.鄠邑南(水寨)枢纽互通式立交鄠周眉HZMK0+795×225中桥设计桥梁全长81m、轴线交角95°、桥面宽度右幅25.64-22.31米、左幅24.08-22.44米,采用3×25米装配式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箱先简支后连续梁。
2.左幅0#台肋板施工情况,左幅0#桥台设计5个肋板,从左至右5#、6#、7#、8#肋板已完成混凝土浇筑,9#肋板已完成肋板钢筋模板安装工序。其中5#、6#、7#肋板已完成肋板模板拆除及肋板左右侧面混凝土对拉螺杆孔封堵工序;8#肋板(涉事肋板):左侧面已完成台身混凝土墙面钢模板拆除及螺杆孔封堵工序,右侧面(发生事故肋板的墙面)底部台身一块钢模板已完成对拉螺杆拉力解除,未吊装离场,侧模与墙面处于脱离状态。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聂某某,男,58岁,生前系中三公司桥梁下构班组工人,于本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三公司桥梁下构班组长聂某某立即组织工人和机械将伤者救出抬到肋板西侧的空地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项目部安全总监宋某某赶到现场后,要求现场停止施工。救护车赶到现场后,现场人员配合急救医生将伤者抬上救护车送往鄠邑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5月6日9时59分许,鄠邑区人民医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急救,10时25分许,伤者被送往鄠邑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持续抢救后,仍无自主呼吸心跳,11时27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共同做好家属情绪安抚和善后事宜,该事故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舆情问题。
三、事故现场勘察及技术分析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1.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经现场勘查,死者佩戴手套、头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死者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相关规定。
2.作业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8#肋板两侧面顶部和左侧面底部钢模板已吊离作业现场,左侧面已完成对拉螺杆孔封堵,右侧面事故模板的对拉螺杆已全部抽拔。
3.木工梯情况
木工梯被钢模板砸倒压断,现场对压断的木工梯测量,梯子长度≥4m、梯宽0.4m,木工梯是被钢模板压断的。
(二)技术分析情况
事发当日正在进行对拉螺杆孔封堵工序作业,事故发生时,工人正在进行8#肋板对拉螺杆孔封堵相关工作,该肋板2米以下底部墙身有钢模板未拆除,现场勘验发现肋板左侧面已完成钢模板拆除及对拉螺杆孔封堵修饰工序,可以判断事发时8#肋板台身对拉螺杆已经全部被抽拔,事故模板处于不稳定状态,模板受到封堵对拉螺杆孔工人及木工梯外力扰动后,瞬间失去平衡而发生倾倒。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中三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组织开展8#肋板钢模板拆除作业时,在右侧底部钢模板未吊离现场的情况下转场作业,致使该钢模板脱离墙面处于失稳状态。
(二)中三公司聂某某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进入模板拆除现场,将木工梯斜靠在8#肋板右侧失稳的钢模板上方,登高对肋板进行对拉螺杆孔封堵,肋板侧墙下方遗留的模板突然倾倒,致其被钢模板压埋受伤。
(三)项目合同段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桥梁、墩柱、桥台等下部结构钢筋混凝土模板拆除施工未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线及警示标识标牌;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对作业面进行全覆盖安全排查。
(四)中咨公司对该项目施工方案中墩、柱、台等桥梁下部结构模板安装和拆除、对拉螺杆解除的程序与规定、对拉螺杆抽拔卸力的条件等未提出审核修改意见,总监审批同意按照方案施工;安全隐患巡查不到位,隐患整改资料存在未闭环情况。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三公司应汲取事故教训,按照规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施工工序安全巡检和确认,严防交叉作业;强化日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查找日常安全管控薄弱环节,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中咨公司应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职责,严格确认现场施工工序,及时督促陕西建工集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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