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鄠人社监理字〔2026〕5号)

处理对象: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094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总承包施工的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风雨操场项目拖欠锦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分包单位761人工资共计18027901元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你单位上报汇总的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风雨操场项目欠薪工资表及《关于西安体育学院风雨操场项目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我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期你单位五个工作日内履行总包先行清偿责任,支付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风雨操场项目锦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分包单位761人工资共计18027901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鲁红星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