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西安市鄠邑区雨鑫餐具消毒配送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25年12月26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 (2025年12月7日生产的五件套餐具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SC 25120157),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5年12月26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 (2025年12月7日生产的五件套餐具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SC 25120157),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0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