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西安市鄠邑区雨鑫餐具消毒配送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2025年12月26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 (2025年12月7日生产的五件套餐具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SC 25120157),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5年12月26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 (2025年12月7日生产的五件套餐具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SC 25120157),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 0 | 202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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