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四十五)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陕西洋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该店有一名从业人员提供不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于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025年11月26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有一名从业人员提供不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0.080000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