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2025年11月04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对配料车间、注塑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2025年11月04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对配料车间、注塑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 | 0 | 2025/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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