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四十三)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025年11月04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对配料车间、注塑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2025年11月04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对配料车间、注塑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0202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