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四十二)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西安磁林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2025年11月04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安磁林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打磨岗位3人采取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措施,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2025年11月04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安磁林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打磨岗位3人采取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0.9202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