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东实(武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款 | 2025年11月4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东实(武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焊接车间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2025年11月4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东实(武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焊接车间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 0 | 2025/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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