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三十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无证个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该场所冰箱里放置有“Tizaro  2.5”字样的针剂4盒;现场执业人员弥雨晨不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罚款2025年9月10日卫生监督员向该商铺员工弥雨晨出示证件后对该商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1、该场所冰箱里放置有“Tizaro  2.5”字样的针剂4盒;2、现场执业人员弥雨晨不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5-10-29
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现场执业人员罗文杰运用注射器抽取相关注射药品,为患者进行穴位注射治疗颈肩腰腿疼,且罗文杰本人不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桌子下面一纸箱内发现有已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和已使用完的玻璃安瓿瓶;现场桌子上放置有已开封未使用的注射液五十余支及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箱。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罚款2025年09月10日,接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蒋村派出所转办函反映鄠邑区蒋村街道白龙沟村有人涉嫌非法行医。
  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该场所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
  1、现场执业人员罗文杰运用注射器抽取相关注射药品,为患者进行穴位注射治疗颈肩腰腿疼,且罗文杰本人不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
  2、现场桌子下面一纸箱内发现有已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和已使用完的玻璃安瓿瓶;
  3、现场桌子上放置有已开封未使用的注射液五十余支及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箱。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