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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我局2025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鄠人社监令字〔2025〕5号)要求你单位支付王影2024年8月份工资3400元、支付姬文文2024年7、8月份工资1511元后,未按要求改正,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拖欠王影2024年8月份工资3400元、姬文文2024年7、8月份工资1511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鄠人社监催字〔2025〕9号),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影2024年8月份工资3400元、姬文文2024年7、8月份工资1511元。
因采取直接送达、按照地址确认书地址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特此公告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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