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西安鄠邑飞驰口腔诊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在该诊所查见的电子病历、种植手术知情同意书涉及口腔种植诊疗科目;该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审批诊疗科目口腔科,未审批口腔种植科目擅自开展口腔种植手术,累计收入共计人民币2000元整。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5年08月27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鄠邑飞驰口腔诊所进行“国家双随机”专项监督检查:在该诊所查见的电子病历、种植手术知情同意书;该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审批诊疗科目口腔科,未审批口腔种植科目擅自开展口腔种植手术,累计收入共计人民币2000元整。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 1 | 2025年10月17日 |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