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三十六)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西安轻浪启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该店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4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游泳场所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实施标准》,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8月4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4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游泳场所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0.080000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