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西安市鄠邑区沣金超市(个体工商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该店2025年8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商场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实施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5/9/30 |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