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医疗机构及无证场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户县益民堂大药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该药店进门东侧摆放诊疗桌1张,西侧椅子上坐有1名医师王晓旭;在该药店查见医师王晓旭开具的处方笺1份;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中医诊所备案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 2025年09月08日,接西安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反映鄠邑区政法路户县益民堂大药房无证行医。当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前往市民反映的户县益民堂大药房进行调查,经检查发现:1、该药店进门东侧摆放诊疗桌1张,西侧椅子上坐有1名医师王晓旭。2、在该药店查见医师王晓旭开具的处方笺1份;3、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中医诊所备案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和《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 0.2 | 2025年9月19日 |
| 西安鄠邑雅晨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该口腔诊所现场不能提供正在使用中的型号:STE-23-K小型蒸汽灭菌器2025年1月至5月和8月的消毒灭菌效果生物检测报告。2、该口腔诊所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2025年09月08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鄠邑雅晨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经检查发现:1、该口腔诊所现场不能提供正在使用中的型号:STE-23-K小型蒸汽灭菌器2025年1月至5月和8月的消毒灭菌效果生物检测报告。2、该口腔诊所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0.1 | 2025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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