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西安市鄠邑区天成渼豪足浴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该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固定用品用具等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2025年8月26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上公示的卫生检测报告日期为2024年3月20日(有效期为一年)。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 | 0.18 | 2025/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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