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陕西普慈医药有限公司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销售的[安普慈®濞通舒™亿启辰抑菌液(喷剂)(生产批号:20250112;生产日期:20250112;有限期至:20270111;生产单位:西安博达志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园振兴路1号恒怡创业园C栋2楼西)]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外包装盒印有鼻部图案,不符合国家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2025年08月04日,对陕西普慈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销售的[安普慈®濞通舒™亿启辰抑菌液(喷剂)(生产批号:20250112;生产日期:20250112;有限期至:20270111;生产单位:西安博达志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园振兴路1号恒怡创业园C栋2楼西)]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外包装盒印有鼻部图案,不符合国家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1300元的行政处罚。 | 0.13 | 202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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