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三十)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西安市鄠邑区星光汇时尚主题歌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该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固定用品用具等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2025年8月26日,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国家双随机检查中发现,该店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上公示的卫生检测报告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有效期为一年)。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0.18202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