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二十八)

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陕西浩森医药生物有限公司《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洁尔康泰®蛇床子七味抑菌洗液的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1.《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强制性标准。
  以上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025年05月09日,对陕西浩森医药生物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洁尔康泰®蛇床子七味抑菌洗液的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强制性标准。
  以上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0.3202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