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学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 西安市鄠邑区玉立实验小学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 该学校五年级五班课桌椅仅设一种型号。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的规定, 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标准》有关规定:“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2025年6月23日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安市鄠邑区玉立实验小学五年级五班课桌椅仅设一种型号。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现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0 | 2025-06-23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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