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二十二)

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学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有效期
西安市鄠邑区玉立实验小学《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该学校五年级五班课桌椅仅设一种型号。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的规定, 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标准》有关规定:“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025年6月23日鄠邑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安市鄠邑区玉立实验小学五年级五班课桌椅仅设一种型号。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现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02025-06-23209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