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西安市鄠邑区刘合成洗浴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该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5双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0 | 2025/6/17 |
| 西安市鄠邑区本文质理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该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20条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0 | 2025/6/16 |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