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十九)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西安乐邦臻品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该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警告;罚款0.080000202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