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西安乐邦臻品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该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5/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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