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十八)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西安市鄠邑区剪尚造型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该店洗头区旁边木架子上裸放了二十条毛巾(十二条棕色毛巾和八条蓝色毛巾)。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警告0.000000202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