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磊:
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11月19日向你送达了《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鄠市监处罚[2024]GT09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
2025年5月12日,本局依法对你作出《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鄠市监罚催[2025]GTE001号),因你无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鄠市监罚催[2025]GTE00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鄠市监罚催〔2025〕GTE001).pdf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