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鄠人社监理字〔2024〕21号)

处理对象: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菊花园85号菊林公寓一层

法定代表人:禹罗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541060L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荣华水岸新城三期22亩地项目拖欠王小兰工资15128元、崔子友工资18952元,合计拖欠2名钢筋工人工资34080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荣华水岸新城三期22亩地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李锦锋的询问笔录。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期你单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荣华水岸新城三期22亩地项目钢筋工王小兰工资15128元、崔子友工资18952元,合计支付2名钢筋工人工资34080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劲波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