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何铁山
我局收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移交的关于你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养老金及补贴的线索后,经调查核实,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2018年9月14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13日止)。经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算,在2018年9月至2021年5月服刑期间,你共领取养老金及补贴总计186793.26元。
2024年4月8日,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就你在服刑期间多领养老金一事向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鄠邑区人民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诉讼。我局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责令你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及补贴退还至鄠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于2024年8月21日向你进行了邮寄送达,你逾期未退还违规领取养老金及补贴。2024年9月7日我局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逾期仍未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及补贴。
根据《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0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二项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在丧失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期间继续领取待遇并拒不退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我局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1000元的罚款。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9-84820772
联系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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