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鄠人社监罚字〔2024〕7号)

处罚对象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菊花园85号菊林公寓一层

法定代表人禹罗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541060L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2024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决定书(人社监令字〔202418号)后,仍未按照要求支付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外墙涂料工人徐世年、祝家银等人的询问笔录、工人工资表、项目经理李锦锋的询问笔录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18000元的罚款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劲波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