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鄠人社监罚字〔2024〕5号)

处罚对象: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路西侧御苑新城7幢1单元5层10504室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李朝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352219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我局2024年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鄠人社监令字〔2024〕15号)后,仍未按照要求办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面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1.渼陂九号项目现场负责人李卫宁的询问笔录;2. 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李卫宁出具的委托书;3.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

我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80000元的罚款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胡育涛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 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