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鄠人社监理字〔2024〕11号)

处理对象:陕西荣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户县北河头机场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贺忠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125091669964R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孙林森工资47000元、阮永来工资10370元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笔录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孙林森工资47000元、阮永来工资10370元,合计支付上述2人工资共计57370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育涛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