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鄠人社监罚字〔2024〕3号)

处罚对象:陕西鑫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业园108国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叶世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111MA6U00WX9R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我局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鄠人社监令字〔2024〕5号)后,仍未按照要求支付范强、黄卫国、刘元等20人工资107180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陕西鑫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永峰的询问笔录及黄卫国等工人的询问笔录和该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的工资表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鄠人社监令字〔2024〕5号)。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以18000元的罚款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劳动监察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收单位: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牛栋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