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鄠人社监理字〔2024〕5号)

处理对象:陕西中鑫盛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二号七星花园3号楼10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石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11W07K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拖欠水电班组刘帅、线科伦、陈果等32人工资839990元、泥工程鹏等4人工资67831元、电梯工同勃婷等3人工资30652.02元、小工杨补课等3人工资33190元、木工焦力勋等2人工资12200元,44人工资共计983863.0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陕西中鑫盛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梅智华的询问笔录;工人的工资表、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期你单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水电班组刘帅、线科伦、陈果等32人工资839990元、泥工程鹏等4人工资67831元、电梯工同勃婷等3人工资30652.02元、小工杨补课等3人工资33190元、木工焦力勋等2人工资12200元,44人工资共计983863.02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劲波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