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鄠人社监罚字〔2024〕2号)

拟处理对象:陕西中鑫盛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二号七星花园3号楼10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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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我局2023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鄠人社监令字〔2023〕62号)后,仍未按照要求支付白辉工资42000元、李文桂工资36400元、杜虎成工资40800元、杨飞工资44600元,4人工资共计163800元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油漆工人白辉、李文桂、杜虎成、杨飞的询问笔录、项目现场负责人鲁涛的询问笔录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鄠人社监令字〔2023〕62号)。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18000元的罚款。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劲波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