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鄠邑分公司 | 行政处罚 | 1、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陈娟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2、未按照规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 警告 罚款 | 0.65 | 2023/12/11 |
浏览次数:次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鄠邑分公司 | 行政处罚 | 1、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陈娟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2、未按照规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 警告 罚款 | 0.65 | 2023/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