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12月)二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西安市鄠邑区米兰美发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规定进行保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警告0.002023-12-11
西安市鄠邑区余下镇淑玲时尚发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规定进行保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警告0.002023-12-11
西安市鄠邑区晓霞理发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规定进行保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警告0.002023-12-13
西安市鄠邑区何红艳理发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规定进行保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警告0.00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