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西安市鄠邑区欧泉美容美发养生会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保洁等设施设备。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3/11/22 | |
| 西安市鄠邑区兄弟大山购物超市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1300元 | 0.130000 | 2023/11/23 |
| 西安市鄠邑区金剪子理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3/11/20 | |
| 西安市鄠邑区春雨理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保洁等设施设备。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3/11/16 | |
| 西安市鄠邑区华鑫酒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1300元 | 0.130000 | 2023/11/22 |
| 西安市鄠邑区兰域足咖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浴室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800元 | 0.080000 | 2023/11/17 |
| 西安市鄠邑区阿远造型美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3/11/14 | |
| 西安市鄠邑区恒恒理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3/11/14 | |
| 西安市鄠邑区柏羽酒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闫文珂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罚款650元 | 0.065000 | 2023/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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