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09-202310)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陕西和风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鄠邑区第二分公司《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贾响莉(姓名)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警告;罚款0.082023-10-30
西安市鄠邑区唯忆优品商贸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警告;罚款0.132023-10-30
西安医药科技职业学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23级3+2药学(1)班〕(教室名称)黑板照度〔451  〕LX。《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警告02023-10-31
西安市鄠邑区余姚小学《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四年级、五年级〕(教室名称)课桌面照度〔18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警告02023-10-30
西安百思特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郑少斌等1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仍在上岗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警告;罚款0.01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