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鄠人社监理字〔2023〕13 号)

处理对象: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御苑新城7幢1单元5层10504室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李朝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000794135****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承建的鄠邑区南院门项目拖欠赵江等21人工资共计754000元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1、投诉人赵江、梁映国的笔录;2、二次结构工人工资表;3、二次结构付款协议;4、 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人李卫宁的询问笔录。

我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期你单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赵江等21人工资共计754000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育涛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鄠邑区政法路48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