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部分公共场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 西安市鄠邑区大宝民宿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的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2 |
| 任健康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浴 室的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2 |
| 西安市鄠邑区御指足浴店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浴室的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3 |
| 西安市鄠邑区水悦阁足浴店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浴室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2 |
| 西安市鄠邑区景春堂足浴店 | 行政处罚 | 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英英、朱莉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室内公共场所未禁止吸烟(该店大厅南侧茶几上烟灰缸内有烟头2个)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3 |
| 西安市鄠邑区悦心阁足浴店 | 行政处罚 | 未对经营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2 |
| 西安市鄠邑区崇尚奇迹理发店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4 |
| 西安仙阙足浴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室内公共场所未禁止吸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0.225000 | 2023/09/12 |
| 西安市鄠邑区倪子修脚店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浴室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8 |
| 西安市鄠邑区秘龄美容店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8 |
| 西安市鄠邑区刘凡美发店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发店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8 |
| 西安市鄠邑区云霞人民路快捷宾馆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旅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5 |
| 陕西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程小锋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5 |
| 西安市鄠邑区小毛造型理发店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0.080000 | 2023/09/18 |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