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鄠人社监理字〔2023〕10号)

处理对象:鑫北方(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92号广丰花园F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王永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112MAB********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拖欠唐斌工资54080元、胡元杰工资35909元、龚德伟工资9428元、文建林工资33700元、魏千工资22000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鑫北方(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认可的工资表佐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期你单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唐斌工资54080元、胡元杰工资35909元、龚德伟工资9428元、文建林工资33700元、魏千工资22000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者鄠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育涛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监察机构地址:鄠邑区政法路48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