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部分药店进行普通门诊费用报销的建议》(第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区医疗保障局对本建议高度重视,并立即成立工作组,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近便捷享受门诊统筹保障待遇,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三个年”活动具体举措。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市医保发〔2023〕11号)文件,文件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服务范围:根据自愿原则,将我市已开通门诊慢特病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范围;其他定点零售药店在具备我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相关条件后方可申请纳入。
根据《关于新增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23〕23号)文件要求,门诊慢性病申报条件要符合协议满3年、实际经营面积80平(含)以上、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建设、监控记录、药品品规等16条要求,药店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提交资料申报。当前,我区原有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已经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范围,其他定点零售药店如符合慢性病申报条件,在开通慢性病定点资质时,同步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范围。
截至目前,鄠邑区共有105家定点零售药店已经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范围,第一季度覆盖1.5万人次。鄠邑区医保局将会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人员政策培训,引导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规定申报职工门诊统筹定点资质,细化管理措施,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为我区营造良好的医保报销服务环境。
在此,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区医保服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今后加强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我区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西安市鄠邑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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