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 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 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33 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 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 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 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 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 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 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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