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 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 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 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 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 档立卡贫困村。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 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2019年第55号公告发布前(即2019年4月10日前),已征收 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 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 票的,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