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 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 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29 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 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 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 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