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 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 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 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 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 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 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 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 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 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24 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 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 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 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 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 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 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 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