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 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 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15 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