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相关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6〕8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鄠邑区税务局提交信息,你单位尚未按期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属于企业公共信用信息。《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拓展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范围,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第三十二条〔限制措施〕规定: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提示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视其情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二)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三)二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现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22年4月30日前,持本通知书到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鄠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在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将按日计算加收5%的滞纳金。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同时依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附件:鄠邑区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户明细表.xlsx
西安市鄠邑区财政局 西安市鄠邑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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