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大型商超篇

“十三朝古都聚文明,十三个场景促分类”。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深入开展,精准指导分类工作,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西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编制形成学校、工业园区、酒店、农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医院、餐饮经营场所、城中村、居民小区、商务写字楼、大型商超、农村十三个类别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本期,主要对大型商超垃圾分类工作指引进行介绍。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1.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2.大型商超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大型商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制定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2.建立台账: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3.宣传引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派发宣传品,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

4.配置设施设备: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补充。并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5.垃圾分类移交: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6.检查督促: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依规处理;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一)商场大堂或主要出入口

应设置一个集中分类投放点,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门店

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饮门店

1.门店应配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视情况可增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后厨区应设置废弃油脂隔离池及收集容器。

(四)生活(果蔬)超市

应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视情况可增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五)电梯口或楼梯口

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六)洗手间

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七)专项垃圾暂存点

1.大型商超应设置专项垃圾暂存点,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不同类别的垃圾应分区存放,整洁有序。

2.专项垃圾分类暂存点地面应进行硬化,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应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八)垃圾分类暂存点

1.大型商超应设置垃圾分类暂存点,用于汇集和暂时存放已分类垃圾。

2.垃圾分类暂存点应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满足收运要求,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对环境影响小。

3.垃圾分类暂存点地面应进行硬化,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应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4.垃圾分类暂存点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5.各类垃圾要配置240L或120L的收集容器,配备的容器数量应能满足厨余垃圾在12个小时内收集运输、其他垃圾在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如后厨区有设置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的此处也应配备废弃油脂收集容器。

三、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1.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分类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标志清晰醒目,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2.加强卫生保洁,定期消毒杀菌,保持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其他杂物堆放。

3.及时收集、暂存和交运各类垃圾,避免收集容器(投放点)满溢,影响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必须交给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不得私自售卖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4.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交运记录等有关情况并分类存档。

5.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6.餐饮服务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

四、法律责任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

2.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3.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的;

4.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的;

5.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

6.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未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未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7.未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商品零售经营者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示范创建

依据《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校园示范小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持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对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居民小区等,经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推荐,可申报创建市级示范单位,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授予“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市级示范单位”称号。

(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授牌。

(二)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红黄牌管理机制: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已获得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称号的单位每年进行随机复查。

1.黄牌:在复查过程中,给予黄牌警告,按照检查组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累计两张黄牌,并升级为红牌,取消其垃圾分类示范称号。

2.红牌:在复查过程中,给予红牌警告,直接取消其垃圾分类示范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