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朝古都聚文明,十三个场景促分类”。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深入开展,精准指导分类工作,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西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编制形成学校、工业园区、酒店、农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医院、餐饮经营场所、城中村、居民小区、商务写字楼、大型商超、农村十三个类别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本期,主要对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工作指引进行介绍。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1.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2.居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3.如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制定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2.建立台账: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3.宣传引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派发宣传品,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
4.配置设施设备: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补充。并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5.垃圾分类移交: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6.检查督促: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依规处理;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居民小区设置分类投放点、分类暂存点,并公示点位。除此以外,不得在居住楼层、地下停车场、户外活动区等公共区域摆放垃圾收集容器或堆积垃圾。
(一)垃圾分类投放点
1.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可采用生活垃圾投放房和生活垃圾投放亭两种形式。
2.分类投放点包括集中分类投放点和部分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集中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部分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主要为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中的药品药具等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
3.集中分类投放点设置时应便于居民投放和收运,如设置在户外,宜采取防雨防晒措施。投放点地面应进行硬化,配备分类指引牌、公示承诺牌、洗手池和照明设施,洗手池宜连接污水管网,鼓励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4.集中分类投放点的布设密度应便于投放和监督管理,合理设置投放点,依据《西安市居民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建设指南》相关标准,多层住宅小区,宜每300户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高层住宅小区,宜每500户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别墅小区,宜每4户设置1处分类投放点(每处投放点不少于设置一组四分类收集容器)。
5.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若配备120升垃圾收集容器时,各类生活垃圾收集桶的数量按照240升收集容器的2倍分别配备。
(2)分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数量:
a.每个小区须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具有防水、防腐蚀功能)。
b.每个生活垃圾投放点应至少设置1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设置总数量根据小区大小和实际需求配备,若有引入智能回收箱则可不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减少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设置数量。
c.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须成对配备,按每35户左右配240升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一个(120升收集容器按每20户左右各配备1个)。
6.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在集中分类投放点设置,用于投放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具备条件的区域可按需将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细化。
7.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进行摆放。
8.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在集中分类投放点设置。
9.废旧织物回收箱应在集中分类投放点集中设置或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置。
10.使用塑料标准桶作为分类收集容器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颜色分别为蓝色(PANTONE 647 CVC)、绿色(PANTONE 2259 CVC),红色(PANTONE 485 CVC)和黑色(PANTONE Black 7 CVC),容器上标志的使用方法应符合GB/T19095的有关要求。
(二)专项垃圾暂存点
1.居民小区应设置专项垃圾暂存点,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不同类别的垃圾应分区存放,整洁有序。
2.新建住宅区应专门设置大小合适的区域作为专项垃圾暂存点;已建住宅区宜充分利用架空层、地下车库、绿化带、物业服务中心的空闲区域作为专项垃圾暂存点;确实没有合适区域的住宅区宜按照街道、社区的指导,与毗邻住宅区共建共享专项垃圾暂存点。
3.专项垃圾暂存点地面应进行硬化,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应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三)垃圾分类暂存点
1.居民小区应设置垃圾分类暂存点,用于汇集和暂时存放已分类垃圾。
2.新建居民小区应专门设置大小合适的区域作为分类暂存点;已建居民小区宜充分利用架空层、地下车库、绿化带、物业服务中心的空闲区域作为分类暂存点;确实没有合适区域的居民小区宜按照街道、社区的指导,与毗邻居民小区共建共享分类暂存点。
3.垃圾分类暂存点地面应进行硬化,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有完善的通风设施,如在户外,应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4.垃圾分类暂存点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5.各类垃圾要配置240L或120L的收集容器,配备的容器数量应能满足厨余垃圾在12个小时内收集运输、其他垃圾在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
三、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1.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分类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标志清晰醒目,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2.加强卫生保洁,定期消毒杀菌,保持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其他杂物堆放。
3.及时收集、暂存和交运各类垃圾,避免收集容器(投放点)满溢,影响居民分类投放。其中厨余垃圾应在投放时间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按约定时间交给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在12小时内清运。
4.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交运记录等有关情况并分类存档。
四、法律责任
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
(2)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3)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的;
(4)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的;
(5)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
(6)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未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未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7)未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示范创建
依据《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校园示范小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持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对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居民小区等,经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推荐,可申报创建市级示范单位,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授予“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市级示范单位”称号。
1.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授牌。
2.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红黄牌管理机制: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已获得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称号的单位每年进行随机复查。
(1)黄牌:在复查过程中,给予黄牌警告,按照检查组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累计两张黄牌,并升级为红牌,取消其垃圾分类示范称号。
(2)红牌:在复查过程中,给予红牌警告,直接取消其垃圾分类示范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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