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政策

一、参保

(1)新生儿出生90天内,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3)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4)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二、待遇

1.门诊统筹

新生儿参保缴费后须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统筹签约。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定点村卫生室70%,定点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60%,定点二级医院60%。

2.住院待遇

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及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如下:

定点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150元,支付比例8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7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1200元,支付比例60%;三级特等医院起付标准2000元,支付比例50%。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