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我和我哥都是(66岁68)的老人,都在24小时护理着父母(父是离休96岁,母是退休95岁),父母和我们都在惠南一区19号楼二单元,因超出用水定额,区水务局要所在社区居委会开证明就可以增加定额,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时起初不给开,和余下镇政府关注后社区到我家拍照片确实6个人在房间里,但让我们必须提供我和哥哥自己房间用水证明,提供后又要用电证明(老人外地子女回来伺候时都要住的),并且还不保证给我们开,还要让物业提供我个人房间没有人住的证明。这个证明就这样快过去一个月都没有结果。
老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老年人的困难社区居委会是责任人,敬请领导及上级部门给予解决为盼!
全家六个老人在此感谢政府及领导和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