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姓  名:朱**
信件编码: GPPS20250428IDSK
来信时间:2025-04-28 16:15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牙疼一喷灵产品(医疗器械)追诉
信件内容:
领导您好: 我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购进陕西利君唤康药业有限公司经销的牙痛一喷灵产品,批号:20240601,规格:20毫升,因为产品标签标识与备案信息不一致,被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4000元,该产品是一类医疗器械,当时约定产品出现质量及标签标识问题,由陕西利君唤康药业有限公司负责,现在该公司不承担被处罚钱款.另经查询,该公司2024年因同一性质问题被处罚三次,产品并未召回,也未告知我公司,同时第二次处罚明显较轻,不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鄠邑区市场监管局处罚未到位,导致该公司产品在市场继续流通.我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被罚款.现举报该公司经销的这批次产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立案查处,同时诉求该公司履行约定,承担我公司被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处罚的4000元费用.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市场监管局
回复时间:2025-04-30 15:20
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经核查,您所反映的陕西利君唤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注销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您的投诉事项,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此告知。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非常满意
  •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