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鄠邑区甘亭街道朗基天香小区3号楼1201,该户业主在走廊公共区域私自搭建木柜子,占用公共区域,向物业,业委会,街道办反映,均已无执法权,只能协调推脱。 市民诉求:尽快拆除私自搭建的柜子,保证通道畅通。然多次反映,均无后文,让等待核实处理, 请问这些法律没有明确吗?还是相关单位懒政怠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公共区域搭建木柜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若搭建木柜影响消防则违法。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私自搭建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若公共区域搭建木柜影响疏散等则违反此规定。